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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05 18:41:43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要求,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执行工作模式的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精神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豫高法〔275〕号)以及省高院有关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文件和会议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设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中枢和指挥机构,是兼具集约事务办理、繁简分流、数据监管、执行公开、指挥调度、决策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实体化运行工作平台。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集约化管理,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管理和监督执行案件、指挥和协调执行力量。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案款管理等系统,进行节点监管、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执行质效统计分析、事项委托、网络舆情督办、事项督办、执行会商、司法网拍督办、执行款物管理、应急调度、执行公开、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团队化、集约化管理。各级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指挥中心设立节点监控、文书送达、事项督办、网拍辅助、结案审核、案款管理、舆情处置等若干团队或指定专人负责,将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与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和集约化优势,提升执行工作实效。

 

 第二章  集约事务、专人办理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立事务集约团队,办理集约型事务,主要包含接待当事人、制式文书制作与送达、财产线下查控、办理委托事项、接转上级法院文件、回复办理督办、涉执信访交办及终本案件动态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服务窗口,帮助核准当事人身份信息、执行依据、申请标的等执行案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登记财产线索,解答相关咨询。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负责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制式文书的制作,并及时完成文书送达。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负责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线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承办人,纸质材料入卷。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集中办理执行事项委托、受托工作。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委托执行函及相应法律文书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负责事项委托办理的工作人员完成事项委托工作,并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接收、审核、转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转发的受托案件。需要委托法院补充材料的,由指挥中心与委托法院沟通,要求其在期限内补充材料;符合退回条件的,进行退回操作;对接收的受托事项,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期限内尽快办理受托事项,并在完成后及时将反馈材料在指挥管理平台回复委托法院。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在管理平台上接收、转发和落实上级法院督办事项、发布本院需督办事项,督促本院执行办案团队限期办结。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负责集中办理网拍辅助工作,根据办案团队要求,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集中办理发布公告、录入信息及其他辅助工作;网拍辅助工作可以通过外包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负责涉执信访案件的办理,由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设执信访案件的登记、接收、初核、回复等是事务性事项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负责终本案件的动态管理,执行指挥平台上反馈的有关终本案件财产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并反馈。

 

第三章  繁减分流、简案速执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过程中,对于简易执行案件,及时筛选分类,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普通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减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及执行团队的合理调配,实现简易案件快结,坚持以“简案速执、普案精执、特案特执”为原则,确保简案出效率、普案出质量、特案出效果,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第十六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案件繁简分流,根据财产查控结果、案件类型等因素,初步对案件繁简程度进行研判和分类,并将案件分配根据规定分配到繁案团队和速执团队办理。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可以认定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案件;

(二)在审理阶段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足额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

(三)当事人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有迹象表明被执行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四)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案件;

(五)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且财产线索明确或经合法传唤被执行人能够到庭解决的案件案件;

(六)其他简单易执行的案件;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不宜认定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二)排除妨碍、房屋腾迁、返还财产类案件;

(三)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案件;

(四)执行申请人数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涉黑、涉恶执行案件;

(六)可能涉及执行转破产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四章  案件流转

第十九条  首次执行案件立案后,应由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案,速执团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首次网络查控、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并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属于简单案件的分流至速执团队办理;经初步调查发现案件属于不宜简易执行案件的,案件可以流转至繁案执行团队办理。

第二十 速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流转至其他执行团队办理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其他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由速执团队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  由速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结案,若一个月内无法执行结案,应在之后十天内完成案件流转。

第二十二条  由速执团队流转到其他执行团队的案件,应在执行系统录入信息,并经庭长或局长审批。团队之间案件流转应随案移交卷宗并说明案件送达情况、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下一步执行建议等。

  

第五  设置专员 分权明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专员管理、分权明责,质效管理、案款管理、终本管理、卷宗管理、重点案件督办、信访案件等各设立1-2名工作专员,发挥指挥中心在执行管理、执行考核中的中枢作用,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实现各执行人员的全方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专员综合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各项工作,灵活利用人民法院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和工作督办通报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 配备质效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理、指令落实、结案审查等工作。质效专员定时统计通报各项执行质效数据,对较差数据随时通报,及时提升。

第二十六条 配备案款管理专员,负责案款发放进行审批,对执行案款的收取、发放、不明案款试行全流程监督,对“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实时监控,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长。

第二十七条  配备终本管理专员,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结案审查、终本动态管理和恢复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办理等事项。恢复执行案件必须更换承办人。

第二十八条  配备卷宗管理专员,负责执行卷宗的随案生成、卷宗质量和提档归档。对于卷宗未及时生成、卷宗质量不合格、未及时提档归档案件及时通报,提高卷宗质量。

第二十九条  配备重点案件专员,负责重点案件的催办和督办。对于疑难复杂、专项活动等重点案件进行催办、督办,提升案件办理效果,确保案件执行效果。

第三十条  配备信访案件专员,负责信访案件的催办和督办。及时与诉讼服务中心、县信访部门、上级法院进行沟通对接信访案件情况,随时关注信访案件动态,催办督办涉执信访案件,确保信访案件及时办理。


第六  决策分析

第三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积极创新和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研究分析本院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执行工作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全面掌握本院执行案件总体运行情况,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3+1”核心指标和各项质效考核指标数据,定期分析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了解执行案件收结案、执行质效、超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等情况,找出执行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对执行工作开展提供预判和预警。

第三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根据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以及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参谋职能作用。

第三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定期通报本院办案人员收结案情况、执行质效情况、流程节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其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等统计数据,为本院执行工作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章  装备保障

第三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有专门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技术标准》(法〔2017〕59号)进行建设或改造,根据指挥中心工作职能,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基础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业务装备标准》(法办发〔2018〕7号),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实现执行指挥中心装备配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技化。

第三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加强与本院信息技术部门沟通协作,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协助信息技术部门对各个系统服务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消除系统隐患,对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障执行各系统平台正常运转。

第三十八  执行指挥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并采取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双值班”制度;指挥中心值班应实行执行局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值班及备勤人员数量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责任编辑:南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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