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试 行)
为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执行成本,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制定
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系统化整合配强执行工作力
量,建立完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分段集约、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系统联动、责任到人、监督有力”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依法高效规范办理执行案件,破解案多人少矛盾,从运行机制上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改革全面提升新办案系统的应用水平,建立卷宗管理中心,按类分流案件,科学调度执行力量,强化指挥中心主导的事务集约,员额法官主导的团队办案模式,实现案件精细化管理。
二、繁简案件分流及办案团队建立
(一)繁简案件分流标准
1.简易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5)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6)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7)初步判断需要指定基层院执行的仲裁案件、小标的案件。
(8)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2.普通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涉黑恶、涉非法集资、涉问题楼盘、存在信访问题、被上级单位或本院院领导督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关注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6)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被执行人人数众多。
(8)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3.重大疑难案件
普通案件又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4.一次有效执行案件
速执案件办理下列小标的(5万元以下)执行案件:
(1)被执行人为本地常住人口;
(2)被执行人有较稳定工作及社会关系,履行能力相对较强;
(3)被执行人或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代为履行或执行担保等方式履行义务可能性较大的案件。“一次有效性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一次性采取充分执行措施,不需要重复采取措施,即可达到高效执行的目的。被执行人确有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迅速履行义务。
(二)繁简团队建立及职责
1.按照繁简分流办案原则,以团队运作为基础,实行决定权与事务权分离的模式,成立五个执行团队: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繁案拍卖团队、终本管理团队、执行刑事财产刑案件团队。
2.繁简团队职责。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快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其中速执团队办理一次性采取充分执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普通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处置繁案交由拍卖团队统一办理;终本管理团队管理所有终本案件;执行刑事财产刑案件团队主要处理罚金、没收财产类案件。
(三)流程节点管理及二次分案
1.流程节点管理。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公告送达、财产处置、款物分配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 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各个环节如办案人员不同,要加强工作衔接,环节间移转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
2.二次分案。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可提请二次分案,原则上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三、分段集约流程规范
(一)初次接待
1.设立专门的初次接待小组或专员。初次接待窗口由执行局委派法官或者法官助理负责,并预备机动人员随时根据立案数量增加接待窗口。
2.初次接待的场所。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紧邻执行立案窗口设置,执行立案窗口接收申请执行人递交的执行申请并立案后,相关材料应立即移送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初次接待人员立即完成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工作。
3.初次接待的工作要求
(1)逐案登记。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设立登记簿对每个案件初次接待的时间、谈话人、被谈话人进行登记。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在登记簿上逐案说明原因,并制作 “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2)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整、准确的记录在执行流程系统的“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现场打印后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初次接待谈话笔录的内容各基层法院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内容,不得简化或减少相关内容。
(3)执行初次接待人员集中核对立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等;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上的内容一致;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准确。立案信息经核对有差错的,应立即要求立案人员予以纠正。
核对执行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各项工作应在立案当日完成。
(4)网上立案的初次接待要求。通过互联网所立执行案件,可通过视频连线等形式完成初次接待工作,实现通过视频技术进行网上接待并线上核对笔录签字,确实无法实现的要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完成,并视频截图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确认的信息。网上立案数量占比较大的法院要设立专门的网上视频初次接待场所或者在初次接待场所安装视频设备,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完成初次接待工作。
(5)完成时限要求。线下立案的应在当日完成初次接待,互联网立案的应 2 日内完成视频接待。
(6)卷宗归集与整理。初次接待笔录等材料,应于初次接待后 1 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二)制作格式化法律文书
1.设立格式化执行文书制作小组,统一负责执行文书制作及送达。
2.格式化法律文书的类型。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司法文件规定,除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外,执行文书制作团队(专员)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财产线索提供表;
(3)执行通知书;
(4)报告财产令;
(5)财产申报表;
(6)执行裁定书;
(7)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
(8)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的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文书制作小组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将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告知被执行人。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的文书,不得由执行文书制作小组统一制作。
3.文书的审核与签发。应当由执行局长或院长签发的执行文书,必须由执行局长或院长审核后签发,执行文书制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签发权。执行局长或院长应切实履行文书签发工作职责,不得授权他人或将自己密钥授权他人使用签发文
书。
4.提升自动生成效率。集中制作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应使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人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打印并电子签章。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以及相关结案法律文书,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其原因或事由予以表述,不得简单地以执行文书模板中载明的事由予以表述。
5.核查相关案件信息。文书制作人员应查阅执行卷宗和初次接待笔录,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6.送达法律文书。文书制作人员应按执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执行文书;如被执行人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文书制作人员应提升电子送达使用率,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送达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
7.制作时限要求。法律文书格式化集中制作与发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发送的法律文书,应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卷宗。
8.卷宗归集与整理。所有法律文书签发稿或者底根等,应于文书发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三)集中查控
1.设立财产查控小组。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查控专员小组,集中负责执行案件查控工作。
2.网络查控的处理。查控人员可以集中排班,确保排班当日完成查控事项。“总对总”系统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发起网络查询。“点对点”查控系统应在案件移送执行局后24小时内进行查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股权等财产的,查控专员应在查询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作如下处理:
①能够网络查封、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查封、冻结;
②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3.线下集中查控事项。集中查控团队负责线下查控工作:
①需到协助执行单位登门临柜办理的查控工作;
②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处所等进行必要调查;
③在集中查控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④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实施搜查;
⑤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⑥对已查封的房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制作财产清单,移交财产处置;
⑦其他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财产查控团队可兼办现场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4.线下查控完成时限。查控组应当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指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必要时,发送指令的办案人员可到现场指挥线下查控工作。
5.制作已查控财产清单。集中查控工作完成后,查控人员应制作被执行人已查控财产清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
6.卷宗归集与整理。网络查控结果反馈当日以及传统查控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查控专员应将相关查控及反馈电子表格保存入电子卷宗,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四)委托执行事项办理
1.设立执行事项委托专员。执行事项委托专员专门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事项。
2.委托执行事项的交办。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移送事项委托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委托事项专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材料后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反馈结果。
3.事项委托办理时限。事项委托专员每日应查看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后按银行、房产、股权、调查、送达等分类转交执行查控团队实施,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所有受托案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接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卷宗归集与整理。事项委托专员应于委托或者受托事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打印为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五)集中录入失信、限高被执行人信息设立失信、限高专员。各执行团队确定一名专员,专门负责集中在系统中公布、撤销、更正、删除被执行人失信、限高信息。
(六)财产处置
1.设置财产处置团队(拍卖团队)。集中办理有关财产处置事项,集中办理以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1)拍卖财产现状调查;
(2)涤除“先抵后租”情况下的租赁;
(3)排除非法占有;
(4)开展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5)税费测算;
(6)拍摄财产照片或视频以及录入拍卖信息、发布拍卖公告;
(7)接待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8)协助办理过户和交付;
(9)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2.财产处置材料移转。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或变卖裁定书。拍卖或变卖裁定书随同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确定财产处置保留价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财产清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于当日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执行实施团队向财产处
置团队发送办理网拍辅助事项指令时,应同时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3.财产现状调查。对于拟拍卖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注意查明财产权属、权利负担等,不得通过在网拍公告中简单注明“不承担标的物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方式逃避应负的监管责任,严禁通过司法网拍平台知假拍假。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拍卖财产上拍、竞买、交付的其他相关情况;
(2)不动产现状与登记簿记载是否相符,外观及装修情况,实际占有情况(居住人员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租赁情况(附租赁合同),有无搭建无证建筑,是否越土地红线,是否已搜查,是否已换锁,是否需要清场腾退、是否存在在建工程等;
(3)机动车车牌、品牌、车型、车龄、外观、行使里程、首次上牌时间、交易记录等;
(4)其他应详细描述的财产状况。拍卖财产现状调查完成后,由网拍专员通过法定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并将报告依法送达给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纸质材料应在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后1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网拍专员应在相关材料电子卷宗形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发送网拍指令的执行实施团队。
4.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应当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双方当事人议价一致的,优先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的,可以网络询价或者定向询价。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当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执行质效管理
1.配备质效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理、指令落实、结案审查等工作。
2.案件质效管理职责。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对未结执行案件的以下流程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执行通知:是否已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2)网络查控:是否已在立案后24小时内自动发起“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终本案件结案前是否依法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律师调查令等;
(4)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纳失、限消等;
(5)终本约谈:是否在终本前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关键流程节点监管应当适当提前,对即将到期的,应在发现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对已经超期的,应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主管领导报告。
3.超期指令的报告。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每天检查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向执行指挥中心相关模块发送指令的情况,以及相关模块工作人员接收、完成、反馈指令的情况。对即将或已经超过指令要求的反馈时间的,应在发现当日以相关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按要求落实指令要求,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主管领导报告。
4.案件关键信息的核查。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负责审查报请结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相关信息项是否完整、准确,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案款是否发放或退付完毕、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申请,应在审查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补正或纠正,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执行局长报告。
5.终本案件审核。
6.以终本方式报请结案的,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审查下列情形:
(1)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客观上不能处置;
(2)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程序要件,即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再次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七)执行案款管理
1.“一案一账号”系统的强制运用。执行案件必须使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除现场直接交付外,执行案款接收及发放必须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一案一账号”系统生成的执行法院案款账户,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告知执行法院主体账户,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将执行案款汇入其他账户。
2.案款发放程序。发放执行款的程序:承办人提交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初审——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线上线下审批手续均全部齐备并能够相互印证,才能发放执行款。
3.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应在执行团队或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实时告知其点击生成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并告知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对“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实时监控。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情况并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必要时,应通报本院纪检监察以及财务管理部门。
4.对不明案款的监管。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不明案款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直接进入相关案件“一案一账号”内,无需承办人认领的,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2)执行款直接进入本院主账号,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能够识别执行款所属案件的,督促相关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认领至所属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内。
5.强化案款发放监管。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发放是否符合要求;
(2)督促承办人在收到“一案一账号”系统显示执行款到账之日起3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以及发放等工作。发现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仍未发放且无暂缓发放手续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于发现当日报告执行局长。
(八)终本案件管理
1.设置终本案件管理团队。负责终本案件结案审查、终本动态管理和恢复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办理等事项,团队长由一名执行局副局长担任。
2.定期财产查询。终本案件应当导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主要包括:
(1)是否启用网络自动查询;
(2)查询案件范围;
(3)查询频率;
(4)银行存款自动提醒的金额标准;
(5)有财产线索信息提醒承办人等。
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定期对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3.恢复执行。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的,由终本案件管理组审查并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
(4)执行监督或执行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案件必须更换承办人。
4.其他事务办理。终本案件管理团队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1)终本后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或边控措施的;
(2)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
(3)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解除查封冻结裁定;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登记并回复,并按照该相关规定办理。
(九)执行强制事务设立执行强制团队。集中办理拘留、罚款、强制腾退等事务。
四、卷宗管理中心
(一)卷宗管理中心设立的目的、职责、工作目标
1.卷宗管理中心设立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建立以“电子化卷宗材料”为核心的执行案件流转模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2.卷宗管理中心的职责。“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3.卷宗管理中心的工作目标。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各功能模块与执行团队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各流程节点无纸化卷宗流转。执行局长、执行实施团队、案件质效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节点的办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调阅电子卷宗。
(二)卷宗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
1.执行实施团队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除可通过移动办案系统上传至执行流程系统外,在返回单位后 2 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材料当日内或至迟第2天进行检查整理、扫描上传和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流程系统,实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
2.“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及各执行实施团队办案形成的纸质材料,应进行接收材料登记,扫描完成后,纸质材料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保存管理。
3.“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系统自动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和执行实施团队线下提交的纸质办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核,主要审核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4.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借出纸质卷宗材料;确因出差办案、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需借出“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的,需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
5.借出、借阅、复制“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应当进行登记。由借卷人详细登记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或由“卷宗管理中心”人员对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予以装订密封,再由借卷人签字。借出纸质卷宗材料应优先选择复印方式,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
6.要充分利用“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节点进行监管,督导执行案件办理。固定专人对网络查控、线下查封、传统调查、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主要案件办理节点材料收转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超期节点统计表定期通报。
7.“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内转为影像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同时,经办案人员审核,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后同步归档。
五、其他机制
(一)科学考核评估
建立执行工作单独考核以及执行团队分类考核机制。科学评估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考核权重,按照案件数量、难易程度、适用程序等进行综合评估。
(二)合理统筹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执行程序的工作量进行合理估算,并以此作为人员配置的依据。在确定工作量后,根据案件类型、数量、特点,案件流程节点难易程度,以及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的实际情况,合理梯次配置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并对团队工作量进行动态调节,实现各承办法官办案工作量的相对均衡。避免简案法官和繁案法官标签化,合理安排轮岗、换岗,切实提升法官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