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法院执行干警长途跋涉300公里前往郑州市某处,成功扣押涉案车辆,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赵某因经营运输车辆需要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将涉案租赁车辆向该租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赵某因经营困难未按合同约定向该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将赵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赵某承担还款义务且在涉案车辆拍卖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某租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赵某及担保责任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租赁公司向南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薛通仔细查阅审判执行卷宗,得知被执行人常年经营运输车辆,近几年因多方面原因致使资金难以周转,导致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能按约履行。了解情况后,薛通又多次联系双方为彼此架起沟通的桥梁,双方当事人也都理解了对方困境。由于该车辆目前停在郑州市,执行员薛通直接赶赴郑州市,当面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主动将涉案车辆交出,并配合法院将车辆扣押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郑州市某停车场,至此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动产被我院顺利扣押,后续将依法高效开展拍卖程序,让申请执行人见到真金白银。
自“豫剑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南乐县法院迅速部署落实,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执行程序的全过程,以行动保民生,以强制执行力促进履行,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将集中执行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开展,以扎实的办案成果,以真金白银的结果,彰显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威慑力、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