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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7 18:01:38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乐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从事审判或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适用电子送达。

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提供相应司法便利。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法定方式送达,不适合电子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第三条  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适用电子送达。适用电子送达的法院诉讼文书包括: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异议通知书、听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二)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

(三)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

(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第四条  电子送达的具体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河南诉讼服务网、河南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微信小程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微信通知录音电话、微信公众号12368语音通知、传真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受送达人在线上、线下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勾选同意电子送达的,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等方式同意电子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受送达人在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相应送达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改用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八条  受送达人在下列情形主动提供、确认或约定的电子地址,为送达地址:

(一)在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中主动提供、确认或约定的电子地址;

(二)受送达人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该企业官网中最新填报的电子地址。

受送达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各个电子送达地址,均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变更或取消的电子送达地址,不再作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十一条   除受送达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外,案件承办人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不得未发起电子送达任务情况下,采用EMS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送达成功后因电子化材料不清晰等原因导致识别困难或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材料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电子送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管理、督办、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密切配合。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制定考评机制,并定期分析通报各业务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情况。

立案庭负责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宣传推介、电子送达地址信息的确认与录入、电子送达及相关跟踪督促工作。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案件办理阶段电子送达的再宣传推广、“非原告方”电子送达地址信息的确认与录入、包含裁判文书在内的电子送达及相关跟踪督促工作。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保障送达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乐县人民法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南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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