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法院起诉称自己被打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但提供的证据有的相互矛盾,有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其诉求只能被驳回。2月1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1年9月2日上午何玉民和妻女前去阻止何江雨建房发生纠纷。何玉民之女报警后,南乐县公安局元村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见何玉民倒在地上,对何玉民进行拍照,但对何玉民和何江雨均未处理。当天何玉民在南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临床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左侧肋骨陈旧性骨折。第二天办理了住院手续,共住院21天,医疗费单据共计2530.29元,交通费单据共计300元。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肋骨骨折。
纠纷发生后,何玉民起诉要求何江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何江雨辩称,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没有殴打过何玉民,元村派出所也没有找过其做过任何笔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何玉民和何江雨在2011年9月2日虽然发生了矛盾,但何玉民提交的证据中,证人证言与何玉民陈述有矛盾之处,且两位证人是何玉民的配偶、子女,与何玉民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对何玉民提交的元村派出所所拍照片,元村派出所既没有询问笔录,何玉民也未做伤情鉴定,因此不能证明何玉民受伤,也不能证明何江雨致伤何玉民。何玉民提交的2011年9月23日南乐县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何玉民为头部外伤,左侧肋骨骨折。但何玉民提交的南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2011年11月14日的证明,对何玉民的诊断结果为外伤性头痛,左侧肋骨陈旧性骨折。两份证据相互矛盾,且何玉民又自愿放弃鉴定5张医学影像片的要求。因此何玉民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综上,何玉民主张何江雨致伤自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何玉民要求何江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何玉民的诉讼请求。(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