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县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方式,仅用4天时间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跨省案件。1月14日,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12月6日,案外人苏志苑逆向停在公路南侧机动车道内与案外人黄忠利说话,遇被告李国敏驾驶三轮汽车与苏志苑驾驶的小型轿车及站在苏志苑车南侧的黄忠利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黄忠利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9日,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志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国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忠利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原告苏志民系案外人苏志苑驾驶的事故车辆车主。被告李国敏经常居住地在山东。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通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调解协议。一场跨省纠纷就这样化解。(案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这是南乐法院积极践行新民诉法,开展庭前调解的一个缩影。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适用庭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案解心了”,缓解法院审判压力,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而且还能提高法院调解成功率,起到了“一箭四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