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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15:58:40


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庭室: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各部委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了《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联合奖惩。依据《措施清单》对联合激励对象依法依规进行激励,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进行惩戒,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畅通共享渠道。积极推进建设法院信用信息系统与南乐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横纵衔接。编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目录,持续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归集、全覆盖。每月向“信用河南”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附件:1.《南乐县人民法院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2021年7月23日


南乐县人民法院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实施单位:南乐县法院   

序号

备忘录名称

措施编

措施清单内容

备注

1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5]2045号

1.1

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

 

1.2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2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

2.1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 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 、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 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3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1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腐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3.2

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 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3.3

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 激励措施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3.4

 “信用河南”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4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

4.1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 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 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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