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和办案流程模块化运行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依托,执行案件办理流程采用繁简分流基础上的模块化集约运行方式,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涉执信访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指挥中心对所有模块进行功能划分和运行管理。
第二条 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模块管理,或者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
第三条 电子卷宗应及时生成和录入。通过电子卷宗的及时生成和录入,各模块共享案件信息,尽可能少地移送或不移送纸质卷宗。
第四条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及不同时期执行人员配备情况等,对本意见附件所展示的执行模块和职责,可进行拆分、合并或增减,也可以对各模块的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尽快开展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和模块化运行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附件:
模块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执行模块及职责
1.立案审查模块(立案庭职能)
(1)审查是否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审查文书是否生效及生效时间,是否重复立案;
(2)审查立案所需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3)向申请人送达执行不能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执行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提供其本人户名的银行账户。
2.网络查控模块
(1)立案后立即启动网络财产查询和控制。负责“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点对点”密钥查询和控制;
(2)网络查控发现有银行存款足以清偿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均移送案款扣划与支付组;
(3)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可变现财产的,进行网络控制后移交外勤组或直接移交外勤组进行柜台控制。每件案件每月至少进行网络查控一次;
(4)网络查控发现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移交外勤组,同时移交惩戒及约谈组;
(5)当事人信息无法通过系统效验的,及时移送外勤组调查;
(6)发现有需惩戒或打击情形的移送惩戒与约谈组。
3.外勤模块
(1)立案后立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各类法律文书;
(2)对无法通过效验的当事人线下信息调查;
(3)线下财产查控;
(4)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单位财产调查;
(5)财产线索核实;
(6)司法拘留、据传的实施;
(7)搜查、强制搬迁的实施;
(8)委托事项办理;
(9)其他外勤事项;
(10)发现有需惩戒或打击情形的移送惩戒与约谈组。
4.惩戒及约谈模块。
(1)对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其他模块移送拟罚款、拘留、移送追究拒执罪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制作文书;
(4)对不足以清偿财产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促成和解;
(5)终本约谈。
5.财产管理模块
(1)对查控的案款、房产、土地、车辆及其他财产分类建立台账;
(2)对临届30天未发放案款、对临届30天未启动评估或拍卖程序的、财产处置后未及时移交的模块或承办人发出预警,限期办理;
(3)终本管理。
6.财产处置模块
(1)对需处置的财产作财产情况调查;
(2)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3)司法拍卖或变卖;
(4)以物抵债;
(5)财产移交。如需强制搬迁的,移送外勤组强制搬迁后由财产处置组移交;
(6)财产处置前后或处置期间的执行和解;
(7)发现有需惩戒或打击情形的,移送惩戒与约谈组;(8)其他与财产处置有关的事项。
7.案款模块
(1)对网络查控到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与支付;
(2)对财产变现所得价款进行支付;
(3)参与分配程序的处理;
(4)按查封、扣押、冻结先后顺序清偿债务的处理;
(5)案款计算争议的处理;
(6)执转破的受理和移送;
(7)其他与案款有关的事项。
8.结案模块
(1)对是否符合结案条件进行审查;
(2)结案文书的制作。包括终本裁定的制作、终结裁定的制作、结案通知书的制作;
(3)文书上网。
9.归档模块
(1)纸质卷宗整理、装订与归档;
(2)电子卷宗扫描与归档。
二、管理模块与职责
10.内勤与日常工作模块
(1)内勤事务;
(2)上传下达;
(3)执行宣传;
(4)材料撰写;
(5)党建;
(6)上级交办事项办理(属于案件办理的,分配到执行模块办理);
(7)其他日常工作。
11.信访与救助模块
(1)信访台帐管理;
(2)信访案件办理;
(3)信访报告撰写;
(4)信访汇报与沟通;
(5)司法救助;
(6)其他信访与救助工作。
12.监控与考评模块
(1)指挥平台监控;
(2)执行流程节点监控;
(3)质效检测;
(4)绩效考评;
(5)流程节点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