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司法局
关于开展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调解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职能作用,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法律工作者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法律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是指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将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健全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工作机制
7.明确调解案件范围。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8.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向当事人提供承办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法律工作者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法律工作者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9.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经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10.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1.建立回避制度。律师、法律工作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12.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加强工作保障
13.积极引导参与。积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促使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14.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
15.加强责任追究。律师、法律工作者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16.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其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司法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