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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纠纷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06 11:49:56


关于建立劳动纠纷联动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确保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行,南乐县人民法院联合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是南乐县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劳动纠纷的性质,邀请或委托劳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劳动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包括立案前劳动纠纷的调解和劳动纠纷的督促履行。

第三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负责对调解劳动纠纷的工作人员

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依法确认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和督促履行工作。

第四条  劳动纠纷调解适用于以下纠纷:

(一)劳动争议纠纷。包括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一般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以及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纠纷。包括无需经过仲裁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三)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劳动纠纷的督促履行。

第五条  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适用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调解工作的启动、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按照当事人意愿,不得诱导、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限时调解原则。调解人员应当在接受委派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三)鼓励调解原则。适用劳动纠纷调解化解的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司法保障原则。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立案庭应及时

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出具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能即时履行的纠纷,应督促其及时履行。

代理人参加调解。律师根据代理权限,可以代表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收集提供相关证据,主张或放弃权利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与调解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劳动纠纷,人民法院可依据纠纷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履行督促的方式。督促成功后,不再立案;督促未成的,依法审理立案。

第八条  调解成功的纠纷材料应于调解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回法院立案庭;未成达成调解的案件备份资料后交还申请人。

第九条  调解中收集到的证据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于立案受理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方案,经法院审核后,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使用。

第十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对劳动纠纷调解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南乐县人民法院与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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