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深入开展我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联合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
第二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对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办理工作;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与南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第三条 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明确 1至2名鉴定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注册,接受线上委派或委托调解工作。
第四条 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
(一)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四)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
(五)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第六条 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坚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设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网络,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保调解工作质量。
(四)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八条 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
(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三)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九条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第十一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切实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和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一次,研究解决诉调衔接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诉调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