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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妇女联合会 关于建立家事纠纷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1 11:45:21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妇女联合会

关于建立家事纠纷协调联动机制

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的专业优势和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优势,创新家事纠纷调解工作方式和机制,拓宽家事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与妇联维权的协调联动,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工作

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便利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家事纠纷案件自身规律,彰显家事司法治疗、矫正、服务功能,完善司法行政互接,促进家庭和睦、社区稳定、社会和谐。

(一)完善家事案件审判原则,有效化解家庭矛盾

1.切实促成家庭成员关系改善原则。家事纠纷案件在处理上要坚持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的稳定及和好原则,尽可能地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改善原有的家庭、婚姻关系。

2.突出子女权益协商原则。在离婚、抚养、分家析产等诉讼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子女的生活费用、学习、心理健康等利益,引导家庭成员在充分关注未成年人利益基础上理性表达诉求。

3.突出私密关怀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家事纠纷不外传的心理,予以充分关注,保障参加庭审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突出特殊保护原则。南乐县人民法院对妇女涉及儿童权益案件要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制度。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把握好妇女儿童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和特殊照顾之间的关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指导女性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经济困难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需要特别保护的妇女儿童当事人,要积极落实司法救助,依法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等。

5.加强案件执行力度原则。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加强生效裁判书执行力度,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执行措施,优先执行涉及妇女儿童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案件,保障妇女儿童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探索建立多平台对接机制,联动审理家事案件

1.探索多元化调解。依托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建立与妇联、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的无缝对接平台,组织参与家事纠纷庭前走访、庭中调解、判后回访工作。将家事法庭的庭前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对可以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各基层法院指派家事审判员与妇联工作人员深入乡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及家事纠纷化解工作,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化审理和多元化调解的新路径。把促成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调处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确定已无法调解的家事纠纷案件才进入正式程序。

2.开通绿色通道。在解决家事纠纷中加强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建立妇女维权“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涉诉妇女实行电话预约、上门立案、及时调解、就地审理、快速执行,依法优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妇联组织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和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

3.进行判后回访。建立家事案件回访档案,抓住回访这一最后环节,再次开展调解、劝导工作。重点对裁判结果的反响、判决的效果以及判决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调解员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尤其是要对判决不准离婚的第一次离婚案件,坚持进行回访,了解家庭关系修复状况,排查问题后再次进行有针对性地调解。

(三)完善反家暴维权机制,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人民法院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

4.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将裁定书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并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以及被申请人工作单位。

5.被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以及被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妇女儿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

(四)健全机构设置,为有效解决家事纠纷提供保障。

1.加强家事审判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创建。集中审理家庭纠纷以及相关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案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专职法官对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增加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透明度,达到向妇女宣传法律、向社会宣传法律的目的。

2.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队伍建设。本院要积极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妇联组织要积极推荐优秀妇联干部或婚姻家庭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员,对进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家事纠纷,妇联调解员成为当然的合议庭成员,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起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妇联组织针对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分析研究对策,形成维权合力。要互设联络员,建立维权网络,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相互配合解决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

二、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神圣使命,做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共同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审理与多元化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新型家事纠纷的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促进家事纠纷矛盾的化解。

(二)注重培训,提升能力。法院和妇联组织应当将性别平等意识、心理咨询技能、家庭暴力知识、社会工作理论等纳入到法官和妇联干部培训课程之中,提高法官和妇联干部依法处理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综合能力,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及依法维权能力。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妇女联合会

2019年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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