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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4 18:59:36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南乐县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南乐县人民法院、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默认的收件人,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信息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承诺企业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除外。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第四条  承诺企业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所有破产、执行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第五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第七条  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第八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就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南乐县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南乐县人民法院和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4日起实施。




南乐县人民法院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1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备用送达地址:(默认同企业住所)

电子邮箱地址:


【本企业承诺】

1.填报的上述企业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文书,同意通过上述住所及地址接收南乐县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确认企业住所系自有房屋或经房屋产权人合法授权使用,上述企业住所及备用送达地址是本企业有效的法院诉讼文书的线下送达地址;确认上述电子邮箱地址可实际使用,该电子邮箱地址是本企业有效的法院诉讼文书的在线送达地址。

2.如上述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将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变更,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变更后的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和子邮箱地址是新的有效的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3.法院向上述企业住所、备用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文书无法实际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法院可视为文书已有效送达,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上述填报的文书送达地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2)上述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发生变化,未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在线变更,或变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本企业已核对上述企业信息及承诺内容,确认上述承诺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将向本企业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并切实遵守。本企业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作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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