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多人均宣称他们是帮忙贷款,贷款得来的钱均被其亲友王会波使用,但由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这十多人都要承担还款的法律后果,给自己惹来了一身挥之不去的大麻烦。1月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三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1年5月4日,王邵波从信用社借款40000元,并提供被告王瑞、孟英连带担保。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于同日将40000元借款以转帐方式,转付到王邵波开设的存款帐户内。借款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
2011年7月5日,王令波从张信用社借款50000元,并提供被告刘瑞、李高、李肖连带担保。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信用社起诉来院。
2011年9月24日,王会波从信用社借款50000元,并提供被告姬平、李波、李旗连带担保。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信用社起诉来院。
这三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均宣称所有资金由王会波使用,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是王会波欺骗他们,让他们签字的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被告王会波等先后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信用社依约将借款转付到被告王会波存款帐户内,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王会波在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虽辩称签的空白合同,是被王会波欺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请求其给付拖欠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姬平、李波、李旗等作为被告王会波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应依约对被告王会波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王会波追偿。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对于借名贷款的情况,很多老百姓由于不懂法,不懂后果的严重性,稀里糊涂就成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就应当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在审理的时候法官也很无奈,只能依法进行判决。因此呼吁广大群众在签字前,应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做出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承诺,而稀里糊涂的成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让自己成为替罪羊,惹来一身麻烦。(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