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抢劫为逃避抓捕而东躲西藏15年,在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被省公安厅列为督捕逃犯。当得知省公检法司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后,响应政策积极投案。5月19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武益府犯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武益府,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系南乐县梁村乡邵庄村农民。1992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武益府伙同其他8名同案人携带铁锹、木棍等作案工具,在南乐县寺庄乡小翟村西卫河大堤上,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途径此地的被害人黄某等4人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2辆,车载花生2200余斤,总价值7510元。案发后,被告人武益府为逃避法律的惩处踏上了逃亡之路,过上了终日提心吊胆的生活。3月 28日,在联合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武益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益府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武益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