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有风险,千万莫做糊涂人。有的担保人以为是担保5万数额不大就按手印,没想到担保数额是20万。有的担保人更是糊涂,没有看就直接摁了手印。当欠债人不还时,这些糊涂的担保人在法律面前无奈承担连带责任。1月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辛为军给付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魏优竹、吴亚玲、赵恒、王兰芳、付社、黄利玲、赵战对被告辛为军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7月9日,被告辛为军因进木材需要从原告下属韩张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并提供被告魏优竹、吴亚玲、赵恒、王兰芳、付社、黄利玲及赵战工资作连带担保。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同日将200000元借款以转帐方式,转付到被告辛为军在原告处开设的存款帐户内。2011年9月29日被告辛为军付利息5176.93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战辩称,当时担保的是5万元,不是20万元,当时在一个小表上签的5万元,合同上没写金额,是张鹤经办的。被告魏优竹辩称,是辛为军哥哥辛名军拿我的身份证,我不会写字,是一个10岁的小孩写的我的名,不知道是担保。被告王兰芳辩称,辛为军开车拉着我在韩张让我签的字,不知道是担保。被告付社辩称,当时只说用身份证,没说担保,我不认识字,是辛为军拉着我按的手印。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魏优竹、付社、王兰芳均认可合同中手印是其所捺,但又称不知道是担保,被告赵战对担保的事实认可,但对担保金额是200000元不认可,称担保的是50000元。被告辩称均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下属韩张信用社与被告辛为军、魏优竹、吴亚玲、赵恒、王兰芳、付社、黄利玲、赵战先后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将借款转付到被告辛为军存款帐户内,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辛为军仅给付部分借款利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其给付拖欠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魏优竹、吴亚玲、赵恒、王兰芳、付社、黄利玲、赵战作为被告辛为军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应依约对被告辛为军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辛为军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