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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果断裁判定纷争

  发布时间:2021-11-03 08:20:48


近日,南乐县法院裁判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

2018年10月,被告王某分包了县旧城改造部分工程,施工期间被告王某所雇佣工人在原告赵某开办的伙房用餐,2020年4月原、被告两人经结算工人伙食费尚欠20元,被告王某出具欠据一支。经审理发现,被告王某处详细记录有工地各班组饭卡明细、城建伙房饭卡明细、县旧城改造项目伙房饭卡明细等工人用餐费用明细表上述20元工人用餐伙食费用经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至今未支付

近德固法庭张法官在承办该案之初便制定了调解策略,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始终不认可原告赵某的说法,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并未在原告开办的伙房吃饭,在原告开办的伙房吃饭的是在工地上施工的工人,被告不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出具的欠条仅为证明工人欠原告餐饮费的数额,而并非被告以其行为表示自己欠付原告伙食费,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张法官在释法说理调解无果后,果断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赵某餐费,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张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服判息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王某雇佣的工人在赵某处用餐,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官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果断地作出裁判,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 苏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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