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合伙做冷库生意,不料,想要退伙时,却遭遇拒绝。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退伙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霍玉民的起诉。
2006年11月12日,原告霍玉民、被告丁振显、李瑞民和王晓霞四人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上述四人合伙组建冷库搞宰杀经营,合伙资金由四人共同投入,所投入的款项按10‰计息,冷库占地由丁振显无偿提供,合伙协议第四条约定,合伙经营过程中,若退股所投入共同财产定价处理,按四股平均分配。合伙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部分财产。2012年3月27日,原告霍玉民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伙返还其财产。但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合伙帐目未进行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不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合伙经营冷库,因合伙期间帐目未结算,合伙财产未进行分割,原告请求被告偿付16934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合伙账目结算后可另行起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