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濮阳首例!南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1-10-11 09:30:18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福祉,守护好绿水青山,法院审判职能责无旁贷。10月9日上午,濮阳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南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乐县纪委监委、南乐县委政法委8个市县两级单位共计130余人旁听案件。

【案情回顾 再现严重后果

    2018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了五十余亩集体土地,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土地内进行挖砂并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同时使用大量的建筑垃圾回填挖砂造成的深坑,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18840元。经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总院报告认定,宋某某非法采矿土地复垦环境修复费用需人民币342816.72元。

高度重视 组建7人合议庭】

该案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致使国家利益、生态环境受到侵害,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公信力,实现司法权威、专业意见和社情民意的统一,本案由南乐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凌燕、两名刑事法官、随机抽取具有环境资源领域或社会治理从业经验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李凌燕担任审判长。

规范庭审 做好法治教育】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庭审过程重点突出,井然有序,疫情防控措施严密得当。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矿产资源,而且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已经严重违法犯罪。在最后陈述阶段后悔地说:“我现在非常后悔,不该擅自违法挖砂,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表示自己将服判息诉,并积极缴纳了环境修复基金,积极配合环境修复。切实起到了打击一名被告人,教育一个群体的良好效果。

释法明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支持公益诉讼 意义重大】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震慑犯罪,从根源上斩断非法采矿利益链,更是为了呼吁广大社会公众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提升土地保护自觉性和责任感。

南乐县法院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积极发挥释法指引功能,将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情况纳入量刑情节,探索限期修复、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坚持预防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并重,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存宝贵的矿产资源,筑起万物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杨洋洋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00181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