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养殖户合作养鸡,但合作了一段时间后,养殖户却将其养殖的鸡变卖给他人。11月1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判决单方解除合同的被告养殖户司占稳、司朝阳支付原告李玉涛67233元。
原告李玉涛与被告司占稳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了养殖小区肉鸡合同,合同约定:一、李玉涛供给司占稳鸡苗9000只,每只0.65元。二、饲料全程每袋163元。三、李玉涛向司占稳提供兽药,每只鸡最低使用0.4元兽药。四、保证回收价格每市斤3.85元,乙方不得私自出售成鸡。合同签订后,李玉涛按合同约定向司占稳提供鸡苗9000只,合计价款5850元。提供饲料380袋,退回13袋,实数367袋,合计价款59821元(367袋×163元)。被告收货时有司占稳和其儿子司朝阳书写收据。提供兽药按进货价格合计款1562元。鸡养成后司占稳违背合同约定将成鸡出售给别人,卖鸡款打到司朝阳在邮政银行帐号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司占稳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养殖回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司占稳提供了鸡苗、饲料、兽药,而被告司占稳违背合同将成鸡出售给别人,且拒绝给付原告提供的鸡苗等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司占稳属家庭经营,其儿子司朝阳也参与经营,且出售的鸡款打到司朝阳的帐号上。故原告要求被告司占稳、司朝阳承担给付鸡苗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