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将雇主的车开进沟里,雇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012年5月12日03时36分,第三人唐小元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歧银线126公里200米处,因驾驶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公路右侧沟里,造成交通工具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第三人唐小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小元的雇主韩小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于2012年5月25日起诉来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对双方展开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意向。保险公司自愿给付原告韩振周保险赔偿金共计100700元,同时承担第二次车辆损失评估费3600元。一场纠纷就这样告一段落。(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