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搭载4人的电动三轮相撞,引发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5人受伤,其中1人为十级伤残。11月2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年5月17日09时10分,被告任继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南乐县西邵乡运古宁甫村运小权收粮门市前,遇李相权驾驶万事利牌电动三轮车载王芬权、魏亚博、王记军、原告邵民翔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芬权、魏亚博、原告王记军、原告邵民翔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李相权承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任继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芬权、魏亚博、王记军、邵民翔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李相权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两名原告将任继选、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保险公司均告上了法庭。南乐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调查了解情况,甚至放弃了周末和节假日的休息,千方百计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让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经过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最终以调解顺利结束,当事人的情绪也得到了有效的安抚。保险公司最终赔偿原告邵民翔、王记军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