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离婚,却因没有考虑管辖权问题,最终只能撤诉。10月13日,河南省濮阳市南乐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与原告沟通,原告主动提起撤诉。
2012年9月11日,法院受理原告朱永强诉被告王淑英离婚纠纷案后,及时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自2009年3月就开始住在濮阳市华龙区境内,经常居住地在濮阳市华龙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户籍地在南乐县,但是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坐落在濮阳市华龙区,且被告本人亦在濮阳市华龙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遂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