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拳出击,充分运用执行方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施加压力,顺利执结了三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轩、杨某伟、安某周同在被执行人工地干活,工程结束以后,被执行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三人分别于2020年3月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依法作出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义务,三人分别于2020年11月和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有五千余元,但是不足以清偿所有劳务费。经过依法将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应积极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后,最终被执行人迫于银行账户冻结会对其征信产生不良影响的压力,将所有劳务费20178元全部支付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应及时履行。切莫因未及时履行义务所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而后悔。在此执行法官提醒大家:
一、在执行程序中,若不积极履行义务,法院有权利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二、在执行程序中,不及时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以义务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三、在执行程序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以义务的,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