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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跨省运上百万假烟 未出省就人财两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27 09:00:16


为赚取高额运费,在明知所拉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贩运,结果遭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货车及假冒伪劣卷烟全部予以没收。

    2011年10月17日,郑建军与他人口头约定由其将6吨“小食品”运至沈阳,运费8000元,货到付款。次日下午6时,被告人郑建军驾驶大货车从漯河到舞阳北环路口装货,按照托运人的安排,将车辆交给托运人去装载“小食品”,而后自己离开现场。当晚11时左右,托运人将车开回舞阳北环路口交给郑建军,并给郑建军留下接货人的联系方式,让郑建军到锦州后与该号码持有人联系。郑建军驾驶货车从舞阳上高速前往锦州送货。19日凌晨5时,郑建军在濮阳市高速服务区休息时被南乐县公安局和南乐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车上拉有七个品牌卷烟35565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11613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建军明知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而帮助运输,货值金额达116137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郑建军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查处属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对公诉机关认为其为从犯、未遂,并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郑建军对所运输的系假冒卷烟并不明知,经查,郑建军在装运货物时不在现场,对承运的货物性质、数量亦不清时;托运人不告知收货人的地时及联系方法,并提供一部手机用于运输过程中的联系,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行业的操作规范和法律规定。且整个运输方式、途径与正常的货运不同,在此情况下郑建军作为专门从事长途运输的业内人员,应当知道所运物品非正常。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郑建军应当知道运输的货物是假冒卷烟但郑建军仍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郑建军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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