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法院受理一起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关于对银耳钉、银戒指、珍珠项链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具体项目、物品、种类、数量和价值与受害人陈述被盗窃物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明显不符,为切实维护被告人张某的合法权益申请重新鉴定,南乐法院于2012年9月3日委托某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但因破案后原物已经退给受害人,受害人已经将原物出卖,重新鉴定期间原物已经不存在,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的材质、密度、形状、颜色、质量、食品标志等状况,故某鉴定机构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该委托鉴定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