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因房屋置换取得南乐县Y小区毛坯房一套,开发商于2017年8月向王某交房后,王某与Y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王某按时缴纳了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两年的物业费。2018年冬季集中供暖前,原告房屋铺设木质地板完毕但未入住、未缴纳取暖费。因供暖公司和施工单位等原因导致王某房屋被水淹造成财产损失,王某以此为由拒交2019年-2020年物业费。经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随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涉案房屋被水淹已在另案中查明责任,即王某、供暖公司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5%、15%、80%的责任,且王某已得到赔付。
2、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在供暖施工前就以短信、张贴通知等多种形式向业主告知了相关情况,履行了相关义务,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案件结果:
经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王某主动缴纳了物业费,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寄语:
在小区日常管理中,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各种物业服务,极大方便了业主生活。实践中,只要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自身义务,业主就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