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一同到南乐县法院八号审判庭找到了正在开庭的速裁团队苏志权法官,表示因担保人王某主动偿还了借款,特来撤回起诉。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担保人为何就主动替借款人偿还了借款?
这还要从财产保全制度说起。近期,南乐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财产保全工作,特别是在当事人立案时就告知如何充分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即是如此。张某在起诉立案时,南乐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干警就向其释明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放保全申请书模版。案件受理后,张某就向承办人苏志权法官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李某、王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钱包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经保全小组实施查控措施后,冻结了担保人王某银行卡账号2万元。
在向两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苏志权法官详细释明不及时履行还款责任的后果,担保人王某也考虑到所冻结账户为其还房贷账户,为避免后续麻烦,主动代李某偿还了所有借款5万元。就这样,还没开庭审理,原告就拿到了欠款。
“本来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交的申请书,但是没想到能通过保全那么快拿到钱。这财产保全制度,真好!”原告张某高兴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