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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冒领手机 微信转账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5-25 09:03:08


5月22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手机遗失并被他人捡到,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手机为其所有并取走手机。陈某某拿到该手机后将微信中4100元转给自己,并将女儿被告人章某某叫至家中,让其查看手机转账是否有痕迹。章某某称这样转账会被人发现,陈某某遂让章某某先将转入手机的4000元退回被害人,然后让章某某将被害人微信中的钱转给章某某。章某某在转款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微信还绑定银行卡,于是将银行卡中的5070元也转入自己微信。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使用支付宝、微信等应用程序进行网上支付、购物也越来越普遍,在享受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相关安全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手机设置密码,保护个人隐私

本案中,被害人手机未设置开机密码,微信处于登录状态,被告人直接打开手机查看被害人微信等相关应用程序,了解被害人信息。

二是定期更换密码,保护资金安全

本案中,被害人微信使用六个重复数字作为支付密码,被告人尝试两次即成功解锁密码并将其中钱款转出。诸如手机支付密码等重要的密码可定期更换,保护资金安全。

三是不贪图便宜心存侥幸

本案中,被告人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被告人陈某某意识到通过本人微信转账可能会被识破,遂使用女儿的手机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后转账,事后还将微信账号注销,以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钱款来往情况,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杨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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