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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服务企业复工复业法律问题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2-26 21:26: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业和稳岗就业的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工复业文件规定,特将复工复业企业涉及的劳动用工、交易合同履行、经营刑事风险防范典型法律问题做提示告知,为企业复工复业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护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一条  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力相关法律风险

提示:疫情防控工作到位是企业复工复业的前提

1.企业在复工复业过程中,根据濮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濮疫情防指〔2020〕44号),及南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有序务工工作的通告》(乐疫防指办〔2020〕109号),推广职工使用企业务工人员“新冠肺炎健康证明申报”二维码或开具务工(返岗)人员健康证明,摸底排查职工有无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有无在湖北等重点疫区居住及旅行史,有无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本人有无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

2.企业应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按省、市、县有关疫情防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疫情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的;突发疫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上述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企业拒不履行防控义务导致疫情传播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因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企业承担与疫情相关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企业在履行疫情防控措施中不当使用职工个人信息,导致患者职工隐私被公开,企业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疫情防控下的用工问题。

提示:依法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

7.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8.在此期间,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要求,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职工,同时裁员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如职工因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  复工复业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

提示:疫情无情,法律有情,企业经营者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

12.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合同履行困难,应如何处理。

(1)关于不可抗力

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企业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2)关于解除合同

因疫情影响,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企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

(3)关于变更合同

因疫情影响,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合同,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协商变更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

特别提示:在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关于违约责任

企业因受疫情间接影响而违约、未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因疫情导致履约成本过高,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可向相对方协商要求相应减轻违约责任,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导致的履约损失予以公平分担。

13.企业通过租赁厂房搞生产经营,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减免租金问题。

企业承租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出租人积极协商,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

温馨提示:企业应将协商减免的情况形成书面文件,作为减免租金的证据留存。

14.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如何履行问题。

提示: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中小微企业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企业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5.应收应付账款法律风险。

提示:着眼长远,提升形象,主动给予合同相对方履行宽限期或免除部分合同义务,守住客户和预期收益,增进彼此情谊。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相对方可能出现履约困难等情形,当企业察觉到合同相对方可能援引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主动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案,并签订还款协议。

第四条  企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如何应对问题

提示:人民法院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

16.企业如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第五条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诉讼风险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7.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涉诉企业受疫情影响,异地调查取证受限、证人出庭时间调整,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提前与人民法院沟通延期举证、延期开庭事宜,以免影响诉讼结果。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13.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4.濮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15.南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有序务工工作的通告》。

责任编辑:苏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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