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南乐县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是自今年4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下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之后,南乐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签发的首张“律师调查令”。
2019年2月南乐县法院执行局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冉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郭某因生产所需向冉某借款共计30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据,冉某多次向郭某催讨还款,但始终没有结果,2017年1月,冉某向南乐县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南乐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郭某偿还冉某借款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未自动履行偿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郭某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5月冉某经过他人知晓郭某在南乐县有房产一套,为了查清该事实,冉某的代理律师冯某向南乐县法院书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
南乐县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发出“律师调查令”,冉某的代理律师拿到调查令时兴奋地说道: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律师有了“尚方宝剑”,相信很快能够准确、并全面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希望法院能够更多的签发调查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代理律师调查案件有关情况而发放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代理律师可以持调查令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涉案当事人的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
律师调查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又一创新举措,将法院调查与代理律师调查有机结合,充分延伸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渠道,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有力缓解了当前法院案多人少、执行力量不足的执行压力。有效缓和了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解的矛盾。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更多的参与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