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由此,全国范围内拉开了攻克执行难的序幕。两年以来,南乐法院通过开展成效卓著的专项活动、严格依法规范执行等措施在攻克执行难的道路上不断前进。而今,第三方评估将至,在此有必要再次理清何谓“执行难”,以便客观评价和检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是否顺利实现。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实现时,当事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经过强制执行最终仍无法顺利实现其权利,根据导致这一情形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区分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种情形。所谓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完毕;所谓“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最终能否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执行难”通过完善细化法律法规、强化丰富执行措施,是可以克服的法律风险,也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所针对的主体;“执行不能”则是在法律关系发生时则带有先天难以克服的风险,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通过强化执行措施仍难有较大改善。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南乐法院通过开展各种春雷行动、夏季雷霆等专项活动提高执行声威,善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拒执罪刑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采用网络查控、线上扣划、线下查询等方式丰富执行措施。对执行不能案件,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照终结本次结案处理,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待有财产可共执行时恢复执行;另一方面,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申请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保障其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