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庆国,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龙湖外环南路6号4号楼94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2********。
被申请人: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1-3层5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乐县城光明北路西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42268102。
法定代表人:王昭兴,系该公司经理。
2018年6月29日,债权人王庆国以债务人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氏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87751777元,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丽氏置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8年7月3日通知丽氏置业公司,丽氏置业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书面表示无异议。
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丽氏置业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经验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登记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1-3层5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乐县城光明北路西32号。被申请人登记成立后,仅在濮阳市南乐县开展了“瑜达苑”小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3年8月30日开办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登记机关为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其南乐分公司住所地均为南乐县城光明北路西32号。
另查明,自2016年至今,本院受理的以丽氏置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5件,涉案标的额42257817.34元,丽氏置业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义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丽氏置业公司虽出现经营困难情况,但其开发的“瑜达苑”项目尚有在建楼盘,具备进一步开发条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被申请人丽氏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但尚有重整成功的可能,申请人王庆国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庆国对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马鸿斌
审 判 员 吴聚川
审 判 员 王 帅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