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4月2日生效的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孝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通报。
据了解,这是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例。根据两高《解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
“体现了高度的法治思维和创新思维,这是向社会宣传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也是值得全市法院学习借鉴的参考案例。”濮阳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哲表示。
据介绍,在此案中,违法犯罪人潘孝伟明知工业明胶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却仍于2011年至2012年4月、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1月期间,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在新昌县、南乐县违规生产、销售掺入超量工业明胶的空心胶囊。3月8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潘孝伟等人生产并销售掺入工业明胶的空心胶囊,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13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根据潘孝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孝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潘孝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六百元,赔偿款上缴国库。并于3月22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受理该案件,既是我院运用司法手段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捍卫群众利益的职责所在,也是我院用实际行动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乐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丽婷说。
下一步,南乐县人民法院还将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组织领导、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等方式,持续加大与政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建立审判、检察、公安、国土、环保等单位参加的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联席制度,努力构建食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的工作平台,从严、从重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