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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执行人章某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运输款义务,情节严重,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12-25 09:16:45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诉被告人章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郓商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某某返还杨某某板材1800张(价值12960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章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郓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18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南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乐县人民法院在对章某某强制执行期间,经查询,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大额现金交易,其名下有一辆号牌为豫JPP199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个体经营南乐县西邵俊民煤厂;证明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16年12月6日,南乐县公安局对章某某刑事立案。2017年6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章某某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2018年6月29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9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章某某属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已将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章某某不如实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后来,章某某虽履行法律义务,仍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打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责任编辑: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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